5月13日,上海人行發布行政處罰公示,上海電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電銀”)被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1322.34元,并處以罰款571萬元。同時,該公司時任總經理嚴峻也一并被央行警告,并處以罰款35萬元。


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可能是由于該公司違規性質比較嚴重。當前,金融監管罰單普遍采取雙罰制度,這將更全面地落實了責任追究,有助于增強支付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規意識。


因“四宗罪”吃下罰單 罰款金額是違法所得約182倍


根據上海人行發布的處罰明細,上海電銀此次具體違法行為有四項:一是違反清算管理規定、二是違反商戶管理規定、三是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規定、四是違反備案管理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罰款金額是違法所得約182倍,較為罕見。


“這張罰單罰款金額較大,可能其違規性質比較嚴重。”博通咨詢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表示,如該公司涉及了違法清算管理規定和商戶管理規定等支付業務違法,可能會導致一些不合規商戶接入支付體系,給消費者和金融市場帶來潛在風險,或者在交易資金清算環節存在違規操作,影響資金的正常流轉和安全,對反洗錢工作造成障礙。


去年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亦明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其中,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范圍和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重、較多的種類或者較高的幅度,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央行還在《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中,對支付機構的業務規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監管部門有權根據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罰,包括罰款以及沒收違法所得等措施。


此外,從被罰的違法事實看,王蓬博表示,第一次出現了“違反備案管理規定”,間接說明央行的檢查更加細化,對支付公司運營進行了全流程監管。


公司負責人被警告 “雙罰”制度已成金融監管處罰標配


在本次罰單中,該公司負責人亦被同步罰款。根據上海人行公示信息,時任上海電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嚴峻對公司違反清算管理規定以及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負有責任,被央行警告,同時處以罰款35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電銀相關負責人是首次被罰。當前,“雙罰”制度已成金融監管處罰標配。


如日前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開出的針對深圳快付通支付有限公司的罰單,6項違規行為共罰沒351.9萬元;時任該公司財務總監胡某貴被警告并罰款19.5萬元。


王蓬博指出,在嚴監管下,“雙罰”制度一直存在。這種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實施“雙罰”的方式,更全面地落實了責任追究,有助于增強支付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規意識。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姜樊 編輯 陳莉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