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報貝殼財經舉辦“網紅兒童”現象下的未成年人保護難題研討會。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出席研討會并強調,“網紅兒童”的“口子”不能放開,而相關治理責任則屬于協同問題,“板子不一定只打在平臺或家長身上”。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認為,網絡賬號可以合理拍攝兒童內容,但不可以利用兒童實行引流、賣貨等牟利行為,更不允許出現性暗示等內容。“兒童只能作為目的,不能作為手段。”他說。
在利用未成年人牟利方面,朱巍尤其反對通過暴力打壓、虐待等方式呈現兒童的內容,例如送走孩子的寵物并拍下他們哭喊的畫面等,“濫用同理心獲取關注、變現絕對不行”。
甚至對于未成年人成為生產教育、科普等相對正能量內容性質的網紅,朱巍也持較為保守的態度。“無論內容是否正能量,孩子都不能作為被消費的對象。首先因為(網絡)容易翻車,其次這些內容背后或多或少有家長或MCN機構運作的可能。”
對此,他表示,按照去年中央網信辦《關于加強“自媒體”管理的通知》,“自媒體”發布含有虛構情節、劇情演繹的內容,網站平臺應當要求其以顯著方式標記虛構或演繹標簽。
“互聯網實際上魚龍混雜,它仍然是一片叢林。”朱巍說。他表示,哪怕是正能量內容賬號底下有時也會出現負面評論,孩子難以承受這類壓力。另據他觀察,網絡暴力參與主體以年輕人居多,而未成年人容易受周圍環境影響,“對未成年人來說,真正的危險可能來自身邊的網絡暴力、校園霸凌等。”
行業對于出臺“網紅兒童”專門性規定抱有一定期待,但朱巍卻表示“這有點困難”,目前各部門對“網紅兒童”規定的方向還不太一樣。
例如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嚴禁借“網紅兒童”牟利,這針對出現未成年人單獨出鏡或者由成年人攜帶出鏡超過一定時長且經核定為借助未成年人積累人氣、謀取利益的直播間或者短視頻賬號,或者利用兒童模特擺出不雅姿勢、做性暗示動作等吸引流量、帶貨牟利的賬號。
網信辦則將通過“網紅兒童”牟利的行為指向:讓未成年人擺拍校園霸凌視頻,售賣所謂“小混混鞋”等商品;以未成年人結婚懷孕等為噱頭,發布“07年寶媽在婆家帶娃的一天”等內容;讓未成年人演繹“做一個綠茶的自我修養”“良心沒了可以掙更多”等不良價值觀內容,引流售賣商品。
他還表示,我國尚未直接通過法律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注冊社交賬號的年齡,“這是一個嚴重的空白”。平臺希望家長給做實名認證,倡導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青少年模式,勢必要拿到獨立社交賬號的個人信息,“這很難做到嚴格的隱私保護”。
但朱巍也觀察到,近幾年,我國對未成年人管理的思路和方向是趨嚴的。按照《廣告法》規定,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廣告代言人;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直播,十六周歲及以上的未成年人直播要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韋英姿
編輯 李錚
校對 王心